2008年4月15日,现年23岁的甘肃小伙邵东,与就读的山东省诸城市技工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诸城技校为他联系、推荐有资质、信誉好的外派劳务服务公司。邵东将外派劳务服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自愿报名参加技校组织的培训、面试和技能考试。
4月16日,邵东等三人通过山东省诸城市技工学校老师董某将总计人民币11.7万元,汇入华侨公司瑞典一部经理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月20日,他签订了一份《境外就业中介合同》,合同甲方的抬头名称为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落款公章为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十三部。
邵东赴新加坡后,不能胜任用工单位指定的焊接工作,只得在5天后无奈回国,他与刘某交涉退款未果起诉法院称,经诸城技校董老师将他等三名学生的服务费11.7万元,汇入华侨公司刘某的银行卡内,4月20日他们用刘某买好的飞机票赴新加坡。4月24日,因他技术问题被新加坡雇主退回。邵东认为刘某系华侨公司员工,自己有理由相信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了华侨公司,况且合同盖有华侨公司十三部章。他在与华侨公司交涉退费过程中,发现华侨公司没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质和经营范围,认为所签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服务费3.9万元。
法庭上,华侨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过中介合同,也没有发生过中介服务的法律关系。认为华侨公司没有十三部这一部门及公章,争议的合同不是华侨公司签订,更没有收取过邵东的中介服务费,表示不认同诉请。
法院认为,从双方争议合同签订过程看,邵东与就读山东省诸城市技工学校签订协议书,委托学校推荐有资质的外派劳务服务公司,并通过学校老师将中介费汇入刘某的个人账户,补签《境外就业中介合同》,这与“先了解合同内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常规做法不同。双方签订合同名称与落款印章名称不一致,争议合同抬头名称为上海华侨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落款印章名称是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十三部及刘某的签名。邵东在庭审后又提供了数份网页,证明十三部是客观存在的,但华侨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网页既非摘自该公司网址,也非官方的网站。综上分析邵东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华侨公司已形成了境外就业中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遂法院作出了邵东一审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