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4大类26小类行为可认定异常
工作方面: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经常发生差错,拖沓散漫,甚至贻误工作;经常迟到早退或请假,工作时间内不假外出、脱离岗位;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等;工作中情绪出现反常,接待上访和外来办事人员不耐烦、耍态度;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经常驾驶公车办私事;其他异常表现。
生活方面:超出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个人生活不严谨;从事与本人及家庭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大额投资活动;经常借贷他人钱物,又不及时归还,引起债务纠纷;在娱乐活动中有变相赌博行为;饮酒无节制,影响身体和工作;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其他异常表现。
心理方面:精神萎靡不振,影响正常工作;思想消沉,牢骚较多;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有意无意搬弄是非,影响部门和同志间的团结;其他异常表现。
待人处事方面: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崇尚“哥们”义气,法纪观念淡漠;组织观念、集体观念较差;因故受到组织处理后,不能正确对待,情绪抵触;其他异常表现。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日前出台。据悉,制定专门办法对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进行管理,在全国检察机关尚属首次。为此,记者走访了甘肃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办法》出台的始末进行了解。
动因
及时了解掌握检察人员的异常思想动态及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异常行为是指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处事方面的非正常表现。”针对记者的提问,接受采访的甘肃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穆文尧开门见山地介绍了异常行为的界定标准。
穆文尧告诉记者,《办法》把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界定为4大类26小类。
穆文尧介绍,对于《办法》的出台甚至对是否使用“异常行为”这样的概念,甘肃省检察院都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慎重的考虑。终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甘肃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和《甘肃省检察机关谈心谈话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说到《办法》出台的动因,穆文尧告诉记者,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检察机关队伍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检察人员的异常思想动态及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穆文尧说:“每年甘肃省召开‘两会’,特别是人大代表审议‘两院’报告时,甘肃省检察机关的列席人员都认真倾听,全程参与。社会各界对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形象、能力、素质等诸多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但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个别检察人员素质不高,徇私枉法、交通肇事、插手经济纠纷等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做到预防教育在先,将检察人员日常管理的关口前移,尽量避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是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关注多、要求多、意见多,政法干警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穆文尧认为,这与政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有关。政法干警出现违纪违法现象,会导致一些群众对政法机关不信任,降低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性,社会影响也极为不好。
今年年初,甘肃省检察院有了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管理的考虑。在多方调研和考察学习之后,《办法》进入草拟阶段。为了使《办法》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甘肃省检察院先后征求了17个市州检察院和省检察院24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2次党组会和1次检委会讨论。“终是数易其稿。”穆文尧回忆说。
7月1日,《办法》正式出台并下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