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春意公司因买卖合同与秋水公司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后,秋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A 对于上诉不予受理
B 不开庭审理此案
C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 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 二审的处理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5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C项应当用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AD项没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C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答案】:D
【解析】:
[考点] 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一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九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3.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 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 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 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 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 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答案】:B
【解析】:
[考点] 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
《民诉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4.1995年赵清生母死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 200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 李某、珍妮
B 王某、张某
C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 刘珍、刘芳
【答案】:A
【解析】:
[考点] 遗产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珍妮与赵清没有夫妻关系,不是配偶;李某已经与赵清离婚,因而也不享有继承权。故A项为正确答案。
5.甲将机器设备租赁给乙,乙就该机器设备以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该合同中:
A 乙应当缴纳保险费,在其不能缴纳时,由甲缴纳
B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但不得解除合同
C 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发生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 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注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A项错误。
第36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B项错误。
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而 D项错误。
6.某公司向卫生局申办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该如何处理?( )
A 卫生局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作出决定的期限
B 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 卫生局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卫生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 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公司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 行政许可的普通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其中有以下几类规则须加以重视:第一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是通过举行听证进行审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别程序制度,包括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特别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对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进行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有关上述制度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本题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制度,相关法律根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ABC项均错误。
7.某市发生一起人户杀人案,因案发现场已被严重破坏,公安机关一时难以发现案件线索。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侦查员王某忽然发现案发现场所在楼门前有一个约5岁的小男孩于某一直在玩滚珠珠游戏。侦查员王某对于某进行询问后,得知案发当日下午曾有两名背着包的男子与该楼一男性住户急匆匆地上楼后,又急匆匆地离去。经查,案发现场确实有除死者之外的另外三人的足迹,且其中一个足迹系该楼一男性住户所留。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于某年幼,不能成为本案证人,故于某讲述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B 于某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故于某讲述的情况能够作为证人证言
C 侦查员王某询问于某的行为违法
D 于某的讲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但可以作为侦破案件的线索
【答案】:B
【解析】:
[考点] 未成年人作为证人的条件的理解和判断运用能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担任证人的人员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据此,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且能正确表达的人,如果知道案件情况,是能够担任证人的。本题中,于某虽然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故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可见,关于是否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侦查机关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因此,侦查员王某直接对于某进行询问,并不违法。
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江某将房屋租赁给胡某,2004年1月10日胡某应支付租金2000元,胡某拒绝支付,江某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法院应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B 2004年3月5日曾某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寄存了行李,寄存处将曾某的行李弄丢,曾某当日即要求火车站赔偿,火车站工作人员说要汇报给领导,有结果后电话通知曾某,2004年3月10日火车站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曾某,告知曾某火车站可以双倍退还寄存费,但是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行李的损失,曾某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曾某后来忙于工作,2005年3月6日才想到该事,于次日提起诉讼要求火车站赔偿行李损失,于某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C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 2002年4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内部由于高层人事变动,一直未理会此事,200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 王某外出打工,由于突降暴雨,家中房屋几乎倒塌,2003年8月1日王某的邻居陈某花了1000元钱雇人替王某修好房屋,同村人都认为陈某花的钱又少,工人修理的又好,认为陈某真是个热心肠,2003年8月2日陈某打电话告知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自己的1000元,王某认为陈某花费太多,并且自己并未要求陈某替自己修理,当即拒绝支付修理费,2004年12月10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修理费,法院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考点] 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A选项中江某由于胡某拒付租金提起诉讼,应适用 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江某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应支持江某的主张,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曾某由于寄存财物被丢失要求赔偿提起诉讼,应适用 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曾某2004年3月5日向火车站提出赔偿要求,火车站工作人员未明确拒绝,要曾某等电话通知;2004年3月 10日告知曾某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曾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4年3月10日起算,因为曾某拒绝火车站提出的赔偿方案前,曾某向火车站提出赔偿要求的状态一直在持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2004年3月10日曾某与火车站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诉讼时效应从3月10口起算,因此曾某于2005年3月7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B选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甲公司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选项中陈某与王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向陈某支付管理费用,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王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C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D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
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主体种类
《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故B项正确。依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后者伪证的单独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而按照《刑法》第315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 D项错误。
2.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刘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鉴定人,故不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鉴定人
B 李某曾是高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在该案二审程序中,高某拒绝继续委托李某担任辩护人。李某和高某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接受同一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C 张某向法庭申请法官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曾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送礼。对此,张某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D 王某系A市B区公安局长,在对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苗某申请王某回避。对王某的回避问题,应当由A市公安局长决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 刑事诉讼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同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考试要点,我们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对(5)中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回避适用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当说明的是,不得以鉴定人、翻译人员先前在某一诉讼阶段曾经担任过鉴定人、翻译人员为由而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类别: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回避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未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的,由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其回避的一种情形。
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和组织是: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此类情形的是( )
A 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
B 李某位于闹市区的房子着火
C 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的传播
D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
对应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导致因素。(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依据 1997年《防震减灾法》);(2)安全事故:如核电厂核事故、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事故等技术型事故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依据2002年《安全生产法》、1992年《矿山安全法》、 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3)公共卫生:如由于出现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传染病等;(4)经济危机:如出现金融信用危机、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5)社会冲突:如严重*、*导致的事件等(依据1996年《戒严法》,注意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戒严”改称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本题中,ACD项均符合上述应当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是正确的;只有B项不符合,是错误的。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套机器设备,如果合同中规定乙公司付款的当日甲公司将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公司拒绝将设备交付给乙公司,设备因意外事故毁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风险,不能再要求乙公司支付价款
B 乙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风险,仍然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一半风险,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 50%的价款
D 乙公司应承担设备意外毁损的大部分风险,甲公司承担小部分风险
【答案】:B
【解析】:
[考点]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由于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公司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B选项正确。
5.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 )
A 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证据
B 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C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
D 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
【答案】:C
【解析】:
[考点] 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以及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权利等诉讼权利
(1)关于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辩护人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时,只需获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进行。故此,选项A和B错误。
(2)关于辩护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不及于全部案卷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第13条亦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据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其阅卷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 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既不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不属于律师的阅卷范围。故选项D不正确。
(3)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权利。本题主要涉及辩护人关于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据此,选项C正确。
6.原告山东誉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诉湖北家宁家具厂以追索巨额欠款,由于路途遥远,原告选择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A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有权的法院来审理
B 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C 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应该自主决定将之移送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D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提请人民法院指定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
移送管辖的做法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无论案件重要程度和涉案金额如何,应该移送的案件还是应该由接到立案的法院自行移送即可,因此C才
是正确的做法。
7.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孙某为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孙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自己辩护。对此,法院应( )
A 准许,并记录在案
B 准许陈某拒绝孙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外委托辩护人或者为陈某另行指定辩护人
C 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近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 不准许陈某拒绝孙某为之辩护
【答案】:B
【解析】:
【考点】:
对未成年人拒绝辩护情形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刑诉解释》第36、38条的规定,被告人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如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1.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轿车开车赴宴,乙明知道甲好酒贪杯,驾驶技术不过关,但碍于情面借车给甲。甲在吃饭时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丙,被丙频频劝酒,甲喝得烂醉仍然开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醉得不省人事,与驾车的丁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和丁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甲因为丧失意识,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C.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丙不该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之间为过错责任。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据此可以判定乙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甲应当承担责任。丙劝酒不能预见到未来的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除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迟延提交的证据,也可认定为新证据
C.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D.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得一审法院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选。
《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10条就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确定了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据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据此,C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3.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 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 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 力还款,丙以l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 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8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杓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了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B.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D.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甲、乙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约定,因此,其版权依法属于甲。故丁未经甲同意而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故答案为B项。
5. 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D.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都有处分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此可知,A项表述是正确的。
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项错误,因为两审终审的例外不仅包括非诉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60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6条、第234条的规定,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两类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全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非诉讼案件。
除以上两类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即基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均不得使用独任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有:(1)依职权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
6.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5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80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其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乙公司180万元,甲银行债权已届满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B.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D.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依《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7. 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A.对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辩论原则
D.同等原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A项当选。
8.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处理,正确的是:
A.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某当庭死亡,合议庭未征询朱某近亲属的意见就裁定终结诉讼
B.正在赶往法院开庭的某鉴定人突发疾病无法出庭,法院认为该鉴定人不到庭事实根本无法查清,于是裁定诉讼中止
C.彭某起诉邓某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感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法院不准撤诉,彭某自此拒绝到庭,法院对此案缺席判决
D.彭某起诉邓某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感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法院不准撤诉,彭某自此拒绝到庭,法院只能对此案按撤诉处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直接裁定终结诉讼不正确,因此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B项中的鉴定人不到庭,根本查不清案件事实,因此他属于必须到庭的人,因其突然发病的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属于本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延期审理,而不应该裁定诉讼中止,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担保暂缓执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执行担保申请既需经法院准许。也需经甲公司同意
B.乙公司不但可以提供自己公司财产担保,第三人也可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少于1年的暂缓执行期间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作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现为第231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现为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项错误,D项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
10. 2007年5月。A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LOEDE”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12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8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 “LOEDE”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
A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A、B间争议的说法中哪一项正确?
A.B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取得的该商标
B.A可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B的撤销请求进行抗辩
C.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撤销A的注册商标,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
D.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B。《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题目中没有指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是商标而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咱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C项错误。
第1题 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
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详解】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 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简单对熙即可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其实,上述法条的主要思路在于,只要是出现了不能归责于法院原因的情形的,原则上就不 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把握住了这一点,就不需要对上述法条死记硬背了。
第3题 甲对市地税局在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2008年6月24日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甲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B.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超过了起诉期限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该案属于对同~具体行政行为的重复起诉
D.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B
【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故A项错误;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C项错误。当然,当事人撤回复议后再次起诉的,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甲知道的日期是6月18日,到9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了起诉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故B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4题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A
【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据此,A选项正确。该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讧。”据此,B选项错误。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时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据此,C选项错误。该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据此,D选项错误。
第5题 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见有权鉴定的仅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系自然人而非单位。据此,A、 B选项错误。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鉴定原则上都计入办案期限。除非根据该法第147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据此,D选项正确。
第6题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