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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1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真题第七章

2014-04-21 16:03:00 来源:无忧考网
第七章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滨海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滨海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滨海市南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2011年)

  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该案报请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选项D正确。

  2.因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张某提出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 )。 (2011年)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答案:C

  解析:视听资料,是指通过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选项C正确。

  3.下列证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取的有( )。(2011年)

  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B.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凋取的档案材料

  C.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答案:C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选项C正确。

  4.飞驰公司分别在两地设立子公司甲和分公司乙,甲公司设立后领取了营业执照,而乙公司设立后一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此后甲、乙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且都发生了纠纷。若月亮公司提起诉讼,应当( )。(2010年)

  A.分别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被告 B.分别以甲公司和飞驰公司作为被告

  C.分别以飞驰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被告 D.以飞驰公司作为被告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题中的甲公司是飞驰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l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公司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选项B正确。

  5.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二审法院应当( )。(2010年)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中止审理,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协商确定由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C.中止审理,由乙公司确定丙公司或者丁公司作为被上诉人

  D.直接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答案:D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选项D正确。

  6.甲地的泰星公司与乙地的金鑫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履行期限届满后,金鑫公司在丁地交付了部分货物,而后在戊地交付了其余货物。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泰星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泰星公司除可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 )提起诉讼。(2010年)

  A.甲地人民法院B.丙地人民法院

  C.丁地人民法院D.戊地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选项C正确。

  7.桥东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遗失一张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桥西区人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须在48小时内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B.桥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C.桥西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

  D.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选项B正确。

  8.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2009年)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的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管辖约定地的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租赁物使用地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24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本案中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

  9.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设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l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推选甲、乙、丙三人为诉讼代表人。下列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3人不能行使的是( ) (2009年)

  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

  答案:C

  解析:本案中152名用户针对供电局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甲、乙、丙三人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的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对于一般诉讼性权利,如委托当事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程序性事务,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是对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选项C当选。

  10.鸿运公司诉巨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巨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鸿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巨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巨龙公司使用的一辆奥迪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车一直由丙借给巨龙公司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则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2009年)

  A.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B.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C.由一审人民法院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D.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答案:A

  解析: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可见,应由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理由成立,应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选项A正确。
  11.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2008年)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答案:A

  解析: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乙公司主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而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及鉴定结论,均属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是本证,并非反证。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实事的全部或部分的证据,本题中的证据均可直接证明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为原始证据,而来源于原始证据的证据为派生证据。本题两个证据均为原件,为原始证据。选项A正确。

  12.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的辖区,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丙地履行,但因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实际履行,现甲公司准备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2008年)

  A.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甲、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丙地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本题中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正确。

  1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2008年)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D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若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选项D正确。

  14.大地公司诉银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银象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大地公司分立为金地公司和银地公司两个企业法人。对于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2008年)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以金地公司、银地公司、银象公司为本案第二审当事人进行审理和裁判

  C.以大地公司、银象公司为第二审当事人进行审理和裁判

  D.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选项B正确。

  15.环球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汇票,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环球公司申请区人民法院作除权判决。判决做出前,天意公司持同一银行汇票向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此时,区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2008年)

  A.裁定驳回天意公司的申报权利,因为其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B.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依据环球公司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因为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D.裁定驳回环球公司除权判决的申请

  答案:B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况下,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该申报无理由,人民法院应驳回申报;如果申报有理由,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题天意公司持同一汇票申报权利,应为有理由。选项B正确。

  16.甲公司诉乙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甲公司胜诉。乙公司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反诉。对此,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2008年)

  A.将乙公司的反诉与甲公司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公司的反诉

  D.根据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再审案件按照原程序进行审理,即原审为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原审为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本题已经进行了二审后才申请再审,所以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选项D正确。

  17.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存放在某单位的档案材料作为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人民法院搜集到该证据后,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 )。(2007年)

  A.由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由被告与人民法院进行质证

  C.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由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须质证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搜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搜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搜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选项A正确。

  18.凯胜公司数年怠于催讨欠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

  A.凯胜公司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诉权,也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若当事人执意要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选项D正确。

  19.今日公司与荣发公司的合同纠纷,经过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今日公司的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应( )。(2007年)

  A.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B.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C.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选项D正确。

  20.甲市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民事案件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甲市8县人民法院。甲市8县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认为自己对该案也无管辖权,在此情况下,B县人民法院应该( )。(2007年)

  A.将该案退回A县人民法院 B.将该案移送给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自己审理此案 D.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选项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华坤公司与大河公司签订木制家具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华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大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河公司认为家具质量问题是绿林公司供应的木材质量缺陷所致,申请法院通知绿林公司参加诉讼。关于绿林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

  A.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之间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绿林公司提供木材时,大河公司经过验收认可木材的质量,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约定有质量异议期,而大河公司提出木材质量缺陷时已超过异议期,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因为大河公司生产家具的木材是绿林公司提供的,绿林公司必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C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选项ABC正确。

  2.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进行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关于甲公司撤回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公司只能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B.如果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裁定不准许甲公司撤回上诉

  C.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D.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如果甲公司反悔,且未过上诉期间,仍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BC

  解析: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即行终结,一审裁判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BC正确。

  3.福兴公司诉至区法院,请求责令锦芳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福兴公司胜诉。锦芳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增加诉讼请求:福兴公司应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60万元。对锦芳公司的这一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2011年)

  A.不予受理锦芳公司的这一请求,因为锦芳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

  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锦芳公司另行起诉

  D.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项ABD正确。

  4.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因货款争议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2010年)

  A.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

  B.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

  C.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反悔再就该货款争议进行起诉

  D.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再审

  答案:A C

  解析: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体现:(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C正确;(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A正确;(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D错误;(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B错误。

  5.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下列可以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是( )。(2010年)

  A.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对此被告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经承办本案的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

  B.授权委托书只写明是“全权代理”,但没有具体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C.经被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D.一般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事实,被告当时在场并没有表示肯定或否定

  答案:ACD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对于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未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选项ACD正确。

  6.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纺织公司向其支付所拖欠的纺织机械款60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纺织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机械公司赔偿因提供的纺织机械不合格而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70万元。关于本案两个公司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被告

  B.机械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机械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对纺织公司提起的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若纺织公司未经法庭许可,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对机械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

  D.若机械公司申请撤诉,纺织公司提起的反诉也应一并按撤诉处理

  答案:ABC

  解析:反诉中的原告应当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选项ABC正确。

  7.关于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适用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B.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既可指令原第一审法院再审,也可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C.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D.无论原来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l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l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ACD正确。

  8.2008年9月,个体工商户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其朋友马华经营,马华在经营过程中,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美顺服装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其时装的合同。至2008年12月,马华共拖欠美顺服装厂时装款80万元。美顺服装厂多次催要,但马华均以该时装店的业主是赵刚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1月,芳芳时装公司已与菲菲时装公司合并为独立的芳菲时装公司。如果美顺服装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2009年)

  A.赵刚 B.马华

  C.芳芳时装公司 D.芳菲时装公司

  答案:ABD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1)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成立或并入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诉讼应由并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在本案中,首先,赵刚将其经营的时装店交给朋友马华经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应该以登记业主赵刚和实际经营者马华为共同被告;其次,马华借用芳芳时装公司的合同专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原告应将借用人和借出单位芳芳时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后,此时芳芳公司已和菲菲公司合并成芳菲公司,因此芳芳公司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应该一并由合并后的芳菲公司承受。据此,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赵刚、马华和芳菲时装公司。选项ABD正确。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9年)

  A.法院主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双方质证

  B.案件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庭不再组织质证

  D.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BD

  解析:(1)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因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也需要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A 错误。(2)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选项B正确。,根据有关学理解释,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要求提交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庭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决定不延期审理而径行审判的,应当对新证记录在卷。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又提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在下一次开庭时重新组织质证;也可以直接径行审判,只是将该新证据记录在卷。选项C错误。(4)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选项D正确。综上,选项BD正确。

  10.东方医疗器械研究所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研制出一种频谱治疗仪并取得了专利权。后来,该研究所发现市场上大量销售由南海仪器公司生产的频谱治疗仪的主要技术性能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研究所认为南海仪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此时,如不及时制止仪器公司的行为,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所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2009年)

  A.证据交换 B.责令停止南海仪器公司有关行为的措施

  C.财产保全的措施 D.先予执行的措施

  答案:BC

  解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论是行为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因此,在本案中,研究所如有证据证明南海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不及时制止对方行为,将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对方停止有关行为或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选项BC正确。
  11.下列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表述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 )。(2008年)

  A.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B.华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百隆公司归还所欠的8万元工程款,并提供一盘录音带作为证据,审判人员对该录音带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C.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丁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l0万元。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张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在诉讼中,丙公司对该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辩驳的证据,人民法院据此确认该提货单的证明力

  D.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孙某要求医院出示病例资料以证明自己头部受损害一事,而医院以病例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出为由拒绝提供,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孙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

  答案:ABD

  解析: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视听资料,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选项ABD正确。

  12.利达贸易公司与乙市水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乙市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利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利达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选项BCD正确。

  13.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2008年)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选项BC正确。

  1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有( )。(2008年)

  A.新龙公司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新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B.万方公司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明华公司偿还欠款,明华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但异议期满后提出该支付令是错误的

  C.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申请区人民法院调解,区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通知乙公司参加调解。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办案人员据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D.甲公司与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答案:AC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3)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再审后维持原判的,原告不能申请再审;选项AC正确。

  1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C.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答案:AD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l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l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项AD正确。

  16.甲公司与乙公司l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l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l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剩余货款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008年)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C.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丙公司支付的80万元应予扣除

  D.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答案:CD

  解析: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加入第三人履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已经受偿的部分应当扣除。选项CD正确。

  17.三江贸易公司因南湖钢铁公司长期拖欠其原材料货款,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湖钢铁公司支付货款l00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南湖钢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三江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一审民事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甲区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有错误。此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由甲区人民法院收回已做出的判决后,重新做出判决

  B.如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甲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C.由甲区人民法院就原判决中的错误做一份补充判决

  D.如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BD

  解析: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选项BD正确。

  18.位于甲区的伟业公司与位于乙区的龙发公司对位于丙区的一栋三层楼房的所有权产生争议,为此伟业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合理,于是裁定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07年)

  A.乙区与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C.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D.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D正确。

  19.《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包括( )。(2007年)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l25条第l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选项BC正确。

  20.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 )。(2007年)

  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答案:B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时应掌握仲裁裁决的涉外执行,即第264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选项BD正确。
  三、案例分析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一)

  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用灌装车向南京乙化工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50吨,货到付款。没有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南京乙化工公司又将其中的30吨转让给武汉丙化学品公司,而承运该批货物的南京丁运输公司驶往武汉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戊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部分化工原料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水产养殖场。

  1.如果杭州甲化工厂起诉南京乙化工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2011年)

  A.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D.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又称买卖合同,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关于购销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如下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选项B正确。

  2.如果杭州甲化工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南京乙化工公司应诉答辩。在庭审中南京乙化工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对此,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2011年)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应继续审理

  C.审理该案的法院已取得管辖权,应继续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B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项ABD错误,当选。

  3.如果南京乙化工公司因货物损失对南京丁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B )。(2011年)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为南京,目的地是武汉,所以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选项AB正确。

  4.如果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欲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有( )。(2011年)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项ABD正确。

  5.如果沿江受到化工原料污染的水产养殖户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2011年)

  A.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杭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D.重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故选项AB正确。

  (二)

  东方市城南区飞天广告公司诉东方市城北区太阳食品公司拖欠广告费40万元纠纷案件,经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太阳食品公司败诉,太阳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东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太阳食品公司拒绝履行判决,飞天广告公司欲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飞天广告公司有证据证明太阳食品公司在东方市城东区有一座价值50万元的房产,那么,对本案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2010年)

  A.城南区人民法院 B.城北区人民法院

  C.东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D.城东区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选项BD正确。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太阳食品公司拟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该管辖权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太阳食品公司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B.人民法院对太阳食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太阳食品公司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应停止执行,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答案:ABC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选项ABC正确。

  3.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太阳食品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关于本案执行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太阳食品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担保申请后,太阳食品公司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太阳食品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飞天广告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飞天广告公司发现太阳食品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ACD

  解析:执行担保,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多不能超过1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选项ACD正确。

  4.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飞天广告公司与太阳食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太阳食品公司答应在达成协议一个月内向飞天广告公司支付35万元,该和解协议已经法院批准。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如果太阳食品公司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向飞天广告公司支付了35万元,飞天广告公司不得恢复执行原判决

  B.如果太阳食品公司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向飞天广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飞天广告公司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另外的5万元

  C.如果太阳食品公司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向飞天广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飞天广告公司可以太阳食品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太阳食品公司

  D.如果太阳食品公司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只向飞天广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飞天广告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但应扣除已支付的30万元

  答案:AD

  解析: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与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尽管执行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旦完成和解协议并且自觉履行完毕,那么将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立法后果。《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选项AD正确。

  5.如果太阳食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查明正信公司拖欠太阳食品公司房租3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2010年)

  A.可以依职权直接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B.可以依太阳食品公司的申请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C.可以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将正信公司一套价值25万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D.可以在正信公司对送达的履行债务通知不予理睬20天后,直接将其所属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予以扣押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选项D正确。
 (三)

  甲市飞云公司(受让方)与乙方兰天公司(转让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土地在丙市,预付定金5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之后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飞云公司又与丁市兴业公司签订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飞云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兴业公司负责投资开发,兴业公司一次性向飞云公司付清了34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期满后,因飞云公司无力付清余款,于是兰天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遂起纠纷,为此兴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兴业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兴业公司败诉。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兴业公司提起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2009年)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本案中,兴业公司和飞云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土地所在地的丙市法院管辖。选项C正确。

  2.如果兴业公司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那么关于二审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兴业公司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不用开庭审理,径行判决

  C.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

  D.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答案:ABD

  解析:对照法律有关规定,选项A符合要求,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也可接受,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选项B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可见,开庭审理是原则,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选项C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审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因此,二审合议庭中不能有陪审员。选项D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选项与法条规定一致。综上,选项ABD正确。

  3.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下列关于申请再审及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9年)

  A.兴业公司申请再审应在终身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该申请再审期间同样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B.兴业公司申请再审可以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C.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D.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答案:CD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该申请再审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除非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受两年再审期间的限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需要明确的是:此三个月也为不变期间。选项B表述错误,因为再审不可以口头提出,而是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选项C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选项D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法律,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主要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即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来进行(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管辖是否错误;等等)。综上,正确答案为CD。

  4.如果本案进行再审,那么关于再审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应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

  B.如果本案原一审、二审审理程序合法,那么本案再审应适应二审程序审理

  C.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律实行合议制

  D.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BCD

  解析:(1)因为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非撤销原生效判决。选项A表述错误。(2)因为再审是针对原二审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由原审法院再审还是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因原来生效判决由二审做出,仍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的裁判是二审裁判、不得上诉。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提审的,则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此外,由于题干假设一审和二审程序合法,因此不会存在原一审和二审判决被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情况。因此B的判断符合以上各种可能。(3)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律实行合议制。选项C正确。因为《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选项D正确。综上,正确答案为BCD。

  5.如果兴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起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B.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

  C.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D.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答案:BCD

  解析:因为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直接抗诉,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选项B正确。因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发再审程序,只要检察院抗诉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再审,而无权对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选项C正确。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选项D正确。综上,选项BCD正确。

  (四)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AD

  解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恒大公司提起诉讼,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2008年)

  A.安平区人民法院

  B.安华区人民法院

  C.安乐区人民法院

  D.安平区人民法院和安乐区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合同纠纷的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因为是追索欠款的纠纷,履行地就是被告住所地。选项C正确。

  3.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C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并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选项C正确。

  4.如果在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得知天龙公司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出的诉讼正确的处理办法有( )。(2008年)

  A.诉讼中止 B.诉讼终结

  C.继续审理 D.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由于仲裁排除诉讼管辖,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建华公司,其与天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管辖,建华公司可以仲裁协议对抗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的起诉。选项D正确。

  5.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恒大公司代理人甲的近亲属,未进行回避,二审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正确处理的办法有( )。(2008年)

  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选项A正确。

  (五)

  某市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在C区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吨钢材,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甲公司依照合同履约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2年房租共计50万元。为此,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特别说明如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消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在答辩期间乙公司迁往D区。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若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是( )。(2007年)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ABC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区和B区分别是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可以选择。C区是合同签订地,可以选择。D,区是在答辩期间乙公司变更后的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时该地不属于可以选择的范围内,所以D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可以选择管辖的范围。选项ABC正确。

  2.本案诉讼过程中丙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2007年)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本案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丙公司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原告胜诉,则其租赁的房屋会被收回,所以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反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选项C正确。

  3.在乙公司住址变更后,该案应( )。(2007年)

  A.移送D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由原审法院管辖

  C.由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由D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所以诉讼之后乙公司变更住所地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正确答案是B。

  4.若甲公司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则二审法院( )。(2007年)

  A.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B.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

  D.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审理后作出判决

  答案:B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项B正确。

  5.若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7年)

  A.执行和解协议无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

  B.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C.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D.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答案:ABD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无须人民法院主持,但和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选项A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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