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黑龙江哈尔滨松北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已出炉,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3日-13日。©无忧考网现将原公告公布如下: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平稳有序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现将《松北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松北区教育局
2025年5月7日
松北区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加强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结合松北区义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二)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校“四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学区范围,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
(三)确保学位供给。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全面掌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及时根据情况作出研判,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对学位紧张情况和招生政策变化要及时发布招生入学工作公示、预警提示,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于学位紧张区域“新增”“插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出售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安置学校申请,由区教育局明确归口学校或统筹安置办法。
(四)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优先满足本区户籍或学籍学生入学需求,本区未招满时,剩余计划面向跨区(优先无民办学校的区)适龄儿童及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民办学校未招满的剩余计划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示,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
(五)加强控辍保学。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健全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确保应入尽入。指导学校在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比对,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建立台账掌握去向,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区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
(六)坚持“阳光招生”。5月12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启事。通过区政府、学校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公开招生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生政策、学区范围、报名条件、流程、特殊群体入学办法、外籍学生接收学校名单及资格审核标准等。所有招生环节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实现“一网通办”,确保家长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杜绝“人籍分离”,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
(七)规范招生行为。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八)明确责任主体。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主体;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学校校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需签订《招生工作责任书》,确保招生政策严格落实。学校要联合户籍、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核验户籍、房产等信息。对“假户口、假产权”入学的要坚决清退。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5年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具有松北区常住户籍或在本区居住且符合就读条件。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申请推迟一年入学(填写《松北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负责初审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置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集体户口、产权不足100%的住宅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当年实际情况制定的统筹入学办法进行安置。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以招生当年7月20日之前的实际情况为入学依据,招生当年7月20日之后房产进户及办理户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落实“一区一策”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改革。哈尔滨新区师范附属小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一校区)小学部实行“五年一学位”锁定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具体锁定状态可登录https://fcsd.hljedu.gov.cn/查询)及“提前两年购房落户”政策。在新区第一学校(小学部)和新区花园小学校招生范围内继续实施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招生试点改革。
3.统一网上报名。6月3日—13日,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及信息采集。7月8日,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自动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7月9日—10日,对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开放公办学校报名信息补充通道。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适龄儿童,视为放弃学区资格,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核验报名信息与确认录取结果。6月17日—27日,各公办学校联合相关部门核验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7月11日—15日,核验未被民办小学录取学生的补充信息。7月18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具有松北区常住户籍或在本区居住且符合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原松北区小学升初中继续实施对口直升政策;利民学区小学升初中实行对口直升和统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招生。允许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第三十九中学校、哈尔滨新区风华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允许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的日语班在九区范围内招生。有意愿到初中俄语班或日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上述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日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录取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
3.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学籍所在区县(市)招生政策升入初中学校。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籍)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外地返籍小学毕业生,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填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3日—17日,返籍学生网上申请并上传信息;6月17日—27日进行信息核验;7月8日导入未被民办初中录取学生数据,7月9日—10日对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开放公办学校报名信息补充通道;7月18日前完成录取确认并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本区范围招生为主(具有本区户籍或学籍的学生优先)。松北区托管区域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哈尔滨顺迈学校和哈尔滨市万邦学校)可面向松北区和呼兰区招生。在具有本区户籍或学籍的学生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剩余计划可以接受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相应区户籍或学籍)报名。民办初中应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且只能招收相应学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依法依规确定招生计划。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15%以内的要求,各校招生计划经区教育局党委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并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3.及时公布招生信息。5月13日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要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应包含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住宿情况、公开、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5月16日前,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上公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单独列出,并公布不列入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和名单)、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
4.进行网上报名。6月3日8:00-5日8:00,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6月7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报名人数。6月11日20:00-13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5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跨区报名人数。6月15日20:00-17日8:00,对第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他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9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将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供公办学校招生核验比对。
5.报名信息审核和资格确认。 6月21日—27日,区教育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报名资料有欠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交、复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学。6月28日,公布经审核后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6.电脑随机录取。7月1日—8日,由区教育局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依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
(1)直接录取。7月1日,对本区报名人数不超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区教育局直接全部录取。对跨区(1—2次)报名人数少于剩余计划数的,也直接全部录取。
(2)随机录取。7月1日,对于本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依次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
(3)交费确认。7月2日8:00-4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学生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在7月6日15:00前录满(完)为止。
(4)公布结果。7月8日,由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布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域统筹安置办法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7.电脑随机分班。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对各义务教育学校新生进行电脑随机分班。
8.完成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四)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充分发挥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鉴定及安置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综合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表现,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综合鉴定与评估,提出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建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2.随迁子女入学。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区教育局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3.多孩子女长幼随学。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就近就便”的原则,帮助家长解决接送不便问题。以《出生医学证明》佐证的多子女家庭:如哥哥(姐姐)根据当年政策在学区入学且在读,弟弟(妹妹)不符合哥哥(姐姐)学校入学条件的,原则上可根据区域情况,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将哥哥(姐姐)转入弟弟(妹妹)就读学校同校就读;如家庭所在房产处于学位锁定状态,家庭因新增子女(二孩、三孩)需在学区内换住房的,可根据区域情况为家庭解锁原房产学位,锁定新购买的房产学位。区教育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但不得因此产生变相择校的现象。
4.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
5.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6.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7.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我区可以接收外籍学生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哈尔滨新区师范附属小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新区花园小学、哈尔滨新区第一学校初中部、哈尔滨美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市华文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市万邦学校(初中部、小学部)。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于5月7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教育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将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信访等部门制定《松北区义务教育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市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强化招生工作监管。区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纪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生效与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松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