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
(二)制订评价报告审查标准。
(三)搜集、整理、归纳本市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欠缺,结合实践,不断开展对评价理论、评价方法的研究,完善和创新评价模式。
(四)充分利用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等方式对评价机构予以技术性指导。
(五)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它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万式:
(一)评价大纲以专家分别审阅,写出审查意见的函审万式为主。
(二)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三)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评价大纲完成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直接送专家组审查,评价机构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评价大纲,并将修改后评价大纲及专家审查意见报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后(评价报告审查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应在接到评价报告书五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终审查意见。其后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后(评价报告审查采用会审方式审查的),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在审查会议召开五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其后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一)评价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三)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四)参审专家研究商议产生专家审查意见。
(五)专家审查组组长向大会宣读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六)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到会人员做会议总结。
第三十一条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古书(1份)、评价报告书光盘(1张)及专家审查意见报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评价及现状评价还应由委托方同时报送整改计划。在此基础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价报告书出具终书面批复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