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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开业登记

2016-08-10 13:29: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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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1.对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地点

  一般情况:生产经营所在地;

  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

  自……起30日。

  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证明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5.使用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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