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和解
2.调解 调解 行政调解 人民(民间)调解 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
3. 仲裁
(1)概念 (2)基本原则 独立原则 自愿原则 或裁或审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先行调解等原则
(3)仲裁程序
仲裁 申请 受理
仲裁协议(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 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 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 理范围) 仲裁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组成 仲裁 庭
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由1名仲裁员组成
开庭 和 裁决
程序: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 裁决 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4. 诉讼
(1)概念 (2)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评议审判
法院调解
(3)第二审程序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 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审判监督程序
1)法院启动的审监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 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 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 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也称强制执行。 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强制执行措施: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 务部分的收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 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不 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查封、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对被执行人隐瞒的财产进行搜查;执行特 定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