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审指字<1997>41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促进和提高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结合南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
2.各主管部门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考核可以参照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审计机关直接进行检查考核。
2.审计机关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二)考核方式:
1.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2.采取自查与抽查、抽查与互查的方式。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要求: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要求:
1.应有独立的审计机构;
2.审计机构应有3人以上;
3.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财经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划任务的要求:
1.能按时完成审计机关按排的计划任务;
2.能及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任务;
3.能保证完成本部门按排的审计任务。
(四)审计项目的质量要求:
1.审计项目应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2.具体的质量要求按《南京市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五)审计档案的要求:
1.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归档;
2.具体的审计档案要求按《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档案规范》执行。
(六)其他要求:
1.每季度报送一份《内部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2.能按时完成审计机关计划按排的信息任务;
3.于次年一月中旬报送内部审计年度总结。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其考核结果是评选内部审计机构先进的依据。
五、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解释,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