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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16条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后自救及重建

2008-05-30 22:42:00 来源:无忧考网
  为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灾后进行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地税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同意,昨日专门出台了16条支持灾后重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涉及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等方面。
  这16条优惠政策是:
  1.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2.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
  3.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5.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理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9.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1.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12.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3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13.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14.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3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15.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16.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新政即日实施,预计将为我省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减免地方税收4.08亿元,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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