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生录取
(一)招录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中招投档总分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
1.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省中招办分别划定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的录取以及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的录取不得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
2.设置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列入第一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科目等级均达到C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含)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和应往届身份的要求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如有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限制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时出现招生计划剩余的情况,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省中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确保学校在录取所属批次完成全部招生计划。
3.遵循投档同分排序规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按中招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向招生学校投出达到各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
(2)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
(3)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
(4)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
(5)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6)如前5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
(7)以上条款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
4.严格限制退档操作。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已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非公费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在补录阶段可以申请退档补录到符合条件的中高职院校,但不得补录到普通高中学校。
(二)招生范围
1.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
(1)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和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可面向全省招生。市县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调整优化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有关省直高校附属中学(以下简称省属中学)招生结构,进一步提高属地招生比例。
(2)除公费生计划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中招办申请一定比例跨市县招生计划,具体录取方式由省中招办统筹安排。
2.严格区分考生学籍和就读年限条件。
(1)全省普通高中学校除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招生计划外,招收对象均为在我省(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或该市县(面向本市县招生的计划)初中学校有3年学籍且就读满3年的考生。海南中学分配给各市县的招生计划和其他省属中学分配给学校所在市县的招生计划,招收对象均为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3年学籍且就读满3年的考生。
(2)现役军人子女等符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3〕57号)规定的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1年等条件的考生,纳入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招生范围。
(3)学籍和就读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录取。
(4)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含现役军人子女等符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考生),如果选择以户籍地报考户籍所在地的普通高中(含户籍所在地的省属中学,但海南省国兴中学除外)列入报考学校单列计划招收对象范围。如果以户籍地报考海南省国兴中学,则和以学籍地报考该校无差别。
(三)招录办法
招生录取工作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1.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单列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等计划的录取。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或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民办高中公费生等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以及各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包含省属学校的,由省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2)面向本市县招生的市县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县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市县中招办审核后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3)学校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或调整至下一批次录取,其中单列计划未完成的,调剂到统招生计划中录取。单列计划分数线不得低于该学校在本省或本市县统招录取分数线。
(4)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继续设置少数民族特招计划,招录对象为在我省初中学校有3年学籍且就读满3年的海南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考生父母须有一方为海南省户籍的黎族、苗族、回族,考生民族成份须与其父母一方民族成份一致。按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占招生总数的80%,户籍在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符合条件录取的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待遇。
(5)海南省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少数民族特招计划除外),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6)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后,从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确定。
2.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计划的录取。
(1)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
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计划录取完成后进行。指标到校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该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依据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划定,如生源不足,可以将该比例最低降至8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本市县区域内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上线考生,录满为止。
(2)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指标分配具体方案并主动公开,在中招志愿填报前报省中招办备案。省中招办将监督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并将其执行结果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3.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录取。
按《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6〕7号)要求执行。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列入第一批次录取,其他计划一般安排在第二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可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已获评“省一级学校”的,按“省一级学校”录取批次规则进行录取。
(3)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二批次录取结束之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中招办组织征集志愿(补录)。征集志愿采取网上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投档录取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由省考试局另行发布。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完成所有新生录取手续,之后不得再录取学生。
5.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
(1)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班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
(2)中等职业学校秋季自主招生应优先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必须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其中应届生必须参加今年中考,往届生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3)各学校要根据省中招办提供的相关考生信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登记入学,开学后办理录审相关手续。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直接与学校联系入学。应届生还须提供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4)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招生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招生。
6.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计划的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为保证生源质量,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如需进行专业测试,学校须向省中招办报送专业测试方案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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