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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高考中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不能有

2025-05-30 09:34:00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导语】©无忧考网小编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考中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不能有“得知,浙江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日至10日举行,注意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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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日至10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了解考试规则,坚守诚信底线,特别推出诚信考试专栏。一起来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内容。

    违纪得不偿失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特别提醒: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均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作弊代价惨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特别提醒:严禁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严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一旦带入,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高考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这些行为将被停考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违法承担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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