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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前答疑:追索权

2020-06-11 09:45:00 来源:无忧考网
【导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前答疑:追索权”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内容,请关注®无忧考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提问:

  【何为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答疑回复:

  追索权,包括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

  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期限是3个月;

  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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