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 |
主要内容 |
主体的涉外性 |
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 |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
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
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章针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作了一些特別规定 |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除应遵循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有两项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原则 |
相关内容 |
同等原则 |
同等原则指外同人、无同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 |
对等原则 |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其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同样的限制。主权国家在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时,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对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