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不必依附原告也不必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界定 |
具体规定 |
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
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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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
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向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