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