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注意】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启动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检察院的申请启动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二)法院的决定启动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无启动权限
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
1.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332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医疗意见书进行审查与处理
(1)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4)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3.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2)依据《高检规则》第541条规定,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注意】
(1)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只能提出强制医疗意见。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的审查有相似之处,考生可以加以比较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