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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2019-11-25 10:05:00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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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3、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包括两种情形: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

  只能依据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申请启动。

  2.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个法院都可以)。

  3.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期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里的规定与民诉不同,民诉为30日)

  (二)诉中财产保全

  1.诉中财产保全的启动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院的申请,或者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2.担保要求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期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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