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
(一)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历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赵鞅、荀寅历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3.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4.其他:晋文公——“被庐之法”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保守派:孔子叔向
(二)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制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信”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罪和刑相对应得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