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第五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苏建函注册〔2019〕4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9〕9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邹胜超等98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包建平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现予以公布。
【注册管理】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