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司法考试>导航 > 备考辅导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2019-03-14 12:14:00 来源:无忧考网
【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目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无忧考网整理了“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无忧考网!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原则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2.对未成年人之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对成年人之监护

  对于成年人,则不能完全“越俎代庖”,对其能独立处理的事务,应放手让其处理,不要将自己意愿强加于被监护人。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是指因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或有不能担负及懈怠监护职责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之监护权。

  撤销监护的原因:(1)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撤销监护权之效力不涉及扶养义务,即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有扶养义务的,仍须履行。

  对于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权的,在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并征得被监护人同意时,法院可恢复其监护权。

司法考试最新更新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