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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1:自然人

2019-03-08 10:47: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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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特点,监护人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承担。

  基本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住所的概念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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