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
》》考点串讲
考点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核心知识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受教育的权利。
6.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老人;(4)保护未成年人;(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
》》例题精讲
【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98题】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所有的公民而言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点评】该题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考查。
考点2 选举制度
核心知识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例题精讲
【例】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01题】
A.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以,正确答案是D。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内容。
考点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核心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例题精讲
【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2009年3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
A.人事任免权 B.法律监督权C.立法权 D.司法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简称监督权;讨论、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简称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司法权。
【点评】本题是对人大职权内容的直接考查。
考点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核心知识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例题精讲
【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96题】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点评】本题重点考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涵义。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考点5 犯罪构成要件
核心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4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题精讲
【例】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8题】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
考点6 主刑和附加刑
核心知识
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例题精讲
【例】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2题】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点评】本题是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所涵盖的内容。
考点7 人身伤害型犯罪
核心知识
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4.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但若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题精讲
【例1】(2009年内蒙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B.失火罪
C.窝藏、包庇罪 D.绑架罪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点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大类恶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一类卷-112题】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点评】本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故意杀人罪的掌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