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弹 劾式诉讼结构
弹 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 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