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8年第二十三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对以下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料进行了核查,经审查上述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处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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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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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注册】
一、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注册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