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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018-08-14 17:25:00 来源:无忧考网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网整理了2018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监事会的职权,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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