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青财会字[2004]258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级及中央驻青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2004年我省被列为试点地区。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事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