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已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
(1)单位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单位有相应岗位(专业)的评审职数;
(3)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非事业单位报考人员:
(1)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须附被聘用事业单位出具的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证明,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人寧代理合同);
(3)民办医疗机构非公组织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医生和社会流动人员等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同意拫考意见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