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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试论外国法制的政教合一政体之异同
相同点:1历史:近现代均受到侵略,被导入西方法治原则,政体结构倾向于西方民主政体。乃是西方法制的继承与重建。
2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
3等级:具有等级性质,尤其是希伯来军事等级,以及印度的种姓等级色彩浓厚。
4法律:制定的法律条文与宗教有巨大关联,为宗教创始人或者圣人的言行语录以及“神”的旨意。
5政教合一,宗教义务、道德规范与法律是重叠的
不同点:
1等级划分依据不同:印度依据种姓制度,希伯来依据军事统帅等级。
2司法制度不同:希伯来逐级上诉,组织相互制约,军事色彩浓厚。印度国王一人独当,*专制。伊斯兰则有相应的法院处理相关的问题,相对较为民主。
3民主性:伊斯兰遇到疑难问题,采用公议方式达成一致解决,希伯来则逐级上诉,古印度则专制而行。 4诉讼程序:希伯来诉讼程序等级严明,程序复杂,伊斯兰与印度则相对简单。
5立法:伊斯兰不经过国家立法,而是通过经训作为立法渊源,有别于希伯来法与印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