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分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注册资格的必备条件。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六条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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