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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2017-02-28 11:18: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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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大纲要求】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特征(补充)

  中介性、独立性、公正性、有偿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

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审计方式
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
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职责和作用
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接受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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