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驾驶员考试>导航 > 最新信息 >安徽

安徽取消自训考照,与上驾校强制捆绑惹争议

2008-04-24 21:15:00 来源:驾校一点通
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一条有关自学驾驶考驾照方式将被取消的消息不胫而走,并且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

消息来自被提请审议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据安徽省运管局解释,该局正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不经驾校培训、不需填报培训记录参加驾驶证考试的自学驾驶考照这种行为。

对此,社会上一片非议之声。“培训记录只有上了驾驶员培训学校才会有记录,自学驾驶技术是没有的,这实际上是将考驾驶证和上驾校强制捆绑在一起。”一位正在自学驾驶技术准备考照的刘先生说。他认为,强行要求考驾照必须先到驾驶培训学校交纳高额费用学车,完全是增加群众驾考成本,为一些利益群体牟利。

三千多万元培训费入谁账下

一项统计表明,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35起,造成1958人死亡、9901人受伤,其中85.8%的死亡事故是由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造成的。省运管部门表示,取消“自训考照”的目的正是为了抑制“马路杀手”,有效打击非法驾校和非法培训点,以降低由机动车驾驶人引发的交通肇事率。

省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因为自学驾驶的人没有培训记录,不利于行业管理,且考试低。运管部门提出取消自学驾驶的自训,代之以合法驾校的培训,完全是出于安全考虑。

尽管运管部门的出发点并没有错,但大多数群众认为,取消自学驾驶考试的措施很可能成为有关企业和部门牟取利益的工具。合肥市民李建南认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责任大多是由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造成的,但并不能就认定是自学驾驶考试的驾驶员造成的,在驾校培训过的驾驶人员同样占有很大比例。

对于取消自学驾驶考试,驾校自然是举双手赞成的。合肥市一所驾校的负责人坦言,对驾校来说,大的威胁就是允许公民自学驾驶,这将使驾驶市场大量人员流失。“如果学员不足,驾校这么多的投入怎么能收回?我们又怎么有钱上缴运管部门呢?”

记者从运管部门了解到,仅合肥市每年约有五万人经驾校培训后参加资格考试,而另外还有一万多人通过自学驾驶参加考试,如果自训者全部参加驾校培训,那么仅仅一个合肥市,一年就要多收缴三千多万元的培训费用。

一些被采访者认为,这才是取消自训考照的根源所在。自学驾驶参加驾考只需交纳740元的考试费,其考试在55%至65%之间,而通过驾校培训,则需要3000元左右的费用。一位曾在部队取得过驾照的张先生说:“上驾校得花二三千元钱,的确是舍不得。我有基础,用亲戚的车稍微练练就熟了,何必非得花钱去驾校呢。”

强制捆绑有无法律依据

行政部门取消自训考试是否有法可依?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省运管局教育培训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这意味着自学驾驶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在自学驾驶的时候,并没有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开车本身就违法。”

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进一步佐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自学驾驶使用的不可能是教练车,也不会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学习。“如果说自学驾驶本身就是违规行为,那么取消自学驾驶又何错之有呢?”

“这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曲解法律规定。”已通过自训考试取得驾驶证的罗师傅说,按照这种说法,没有取得驾驶本之前学车人不都是在违法?在道路上能学驾驶,不在道路上就不能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参加驾校培训的,考驾驶证必须出示相关的培训记录,而对于自学驾驶的并没有具体规定。

“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有权选择。”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认为,安徽运管部门取消自训考试,要求驾驶员考试必须经过驾校培训,有培训记录,这实际上是对驾驶员考试设置了前置条件,这项前置条件的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和许可。从相关法律法规看,只是要求参加驾校培训的人,在考驾驶证时必须出示相关的培训记录,运管部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自己行政权力的随意扩张。

行政管理权底线在哪里

安徽省公安交管部门对此争议十分谨慎。有关人士表明,他们至今没有限制过自学驾驶的人员考试,现在仍然不会将自学者拒之门外,“因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考驾驶证必须通过驾校培训。”

10月20日,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有代表认为,驾驶员考试管理的关键是把好考试关,至于公民是到驾校还是自学驾驶技术,公民有选择权,不能强制作出要求,公民自主选择参加驾驶培训方式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安徽一位知名的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出于对公民人身安全的负责,安徽省运管部门的这项决定是一种规范管理的行为,但从法律的角度说,虽然这项决定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但运管部门却把这种管理行为向前作了延伸,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即使寄予良好的愿望,行政管理权也应当在法律限定的合法权限内行使,不能越权或超出底线。他说,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主管部门在给公民颁发驾驶证照时,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决定来干预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取消公民的自训考试,这是不妥当的。

驾驶员考试安徽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