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2016-10-14 14:53:00 来源:无忧考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细则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对部分群众关心政策进行了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拓展阅读:多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近年来,养老“双轨制”成为社会诟病的不公平因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只进不出”,造成不少企业职工呼吁养老保险“并轨”。
自去年10月1日起,酝酿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时至今日,改革已经启动近9个月,养老金并轨在各地逐渐落实。从江苏、山东、浙江、上海、广东、陕西、安徽多地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推进并非一并了之这么简单。
7月29日,山东省率先发布《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养老保险并轨的实施意见也于日前出台。而早在今年两会上,这项改革就被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列为了年度任务。
与之同步,作为养老保险并轨的一项配套措施,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此次工资调整,其实不是涨工资,实际是变为当期工资加未来延期支付的薪酬,是针对养老保险并轨做的一次结构调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养老保险并轨揭开了中国养老金深入改革的序幕,先行理顺机关事业单位薪酬体系,有利于为后续实施改革铺路。但此次并轨只是实现了起点公平,三大群体合并为两大群体:职工一个计划,居民一个计划,但后续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并轨后的结构缺陷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