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四、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五、审批对象: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申请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注册的人员
六、审批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七、审批条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5、审批费用:不收费
八、报送材料目录: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提供材料目录
1、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原件)
3、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4、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健康证或体检期不超过半年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6、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三张。
7、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提供材料目录
1、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原件)
3、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健康证或体检期不超过半年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6、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三张
7、上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8、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原件)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新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健康证或体检期不超过半年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6、上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7、与原注册单位劳动关系变化证明
8、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三张
9、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原件)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上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5、与原注册单位劳动关系变化证明
九、联系方式:
受理大厅:0991-2639332、0991-2633455
执业药师协会:0991-2610110(网上继续教育)
十、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医药大厦13楼受理大厅
十一、受理时间:
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9:30
(周三、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不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