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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组成计税价格

2016-08-11 11:50: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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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新大纲新增)

  (1)自产自用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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