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2012年发布、2013年修订的《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部分内容适用期限为2013-2015年,结合国家、自治区对征兵工作新的规定要求,现对《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进行调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9日
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确保新兵征集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武装部应发挥职能和牵头作用。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四条 兵役登记工作在市征兵办公室(设在赤峰军分区)的统一指导下,由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青年的名单和有关情况。
第五条 适龄青年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六条 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岁的适龄青年,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按照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
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持兵役登记表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也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核验。
第七条 旗县区征兵办公室在当年兵役登记之后,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务3倍的数量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适龄青年(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责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通知本人。
第三章 宣传发动
第八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以《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法规教育,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应征、依法服兵役、献身国防事业。
第九条 常态开展征兵宣传活动。每年年初由兵役机关负责整理征兵宣传内容,由军地宣传部门利用春节返乡、学校开学、民兵整组等各种有利时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征兵宣传公益广告、集中展播征兵宣传片、开辟征兵宣传专栏、巡回宣讲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使征兵宣传进村入户,征兵政策家喻户晓。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征兵工作,与兵役机关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合力开展征兵宣传,组织适龄青年学生网上报名和为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于5月上旬前完成学生参军潜力和意愿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为每位军属挂“光荣军属牌”,在部队喜报送发到3周内专门组织人武部和专武干部上门送喜报;在春节和建军节前组织对义务兵军属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以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营造参军光荣、拥军光荣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预征对象应当按照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反映真实的健康情况。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医务人员责任制。
第十三条 预征对象所在单位和其亲属,应当向政治考核组织提供预征对象的有关真实情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四条 对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旗(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审批定兵
第十五条 旗县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意见之后,召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学历审查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集体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预征对象入伍。
第十六条 新兵名单应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旗县区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清,对确有问题或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调换。
第六章 优抚安置
第十七条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自2016年及以后入伍的现役义务兵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优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优待金标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增发优待补助金。
第十八条 本市户籍异地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批准入伍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申报优待金和退役补助金,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在服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
第二十条 当年12月31日前,由旗县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发放对象与数额,并由民政部门于次年6月1日前发放到义务兵家庭。
第二十一条 自2016年及以后入伍的新兵,退出现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年增发5%;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奖励的,按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标准增加5%。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退役补助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役补助金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翌年7月底前,由军分区和旗县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退役补助金发放对象与数额,退役士兵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退役证、退伍军人登记卡和苏木、乡镇、街道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手续到民政部门领取。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补助金统一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统一标准、按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纳入地方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妥善安排。
企业与政府签订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协议,并履行接收退役士兵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减免有关税费。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通过社会竞争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不予取消。
扩大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退役士兵所占比例,退役士兵参加基层政法定向招录培养,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考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鼓励其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嘎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选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户籍管理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烈士子女、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政府安置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公管理单位)。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大学生参军,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项计划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应按当地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树立“一季征兵、四季准备”的思想,抓好抓实征兵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同级财政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以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4月1日起征兵办公室全面展开日常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每季度应牵头组织征兵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征兵工作形势,及时向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根据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征兵工作任务,解决征兵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征兵工作实施过程中,征兵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信息,上报征兵工作情况,下发指示要求,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运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兵役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将征兵工作列入军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逐个环节分解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对完不成征集任务或发生退兵的单位和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团级单位”等评选活动,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功评奖评先进。
第三十四条 每年组织教育、民政、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优抚和优惠激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应征入伍青年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入伍前已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依法免除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兵役法规作用,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征集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人员,应依据《兵役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在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准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员工招聘等。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采取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征兵事项,按照新颁布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2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随着上级政策和征兵形势变化随时进行修订,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在赤峰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