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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2016-07-28 17:51:00 来源:无忧考网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谁是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不考《公司法》,所以考试中遇到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能选。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原则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2.具体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3.代理记账(第五节调整至此处)

  (1)行政许可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设立条件

  ①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内自愿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提示】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意定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补充】关于总会计师

  1.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设置规定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关系。

  【补充】关于总会计师

  1.任职资格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设置规定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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