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普通高等学校作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7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报名时还应具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延长学籍的证明。
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网上报名时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以本科以上学历报名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作出选择。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报名考试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
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文)、西藏自治区(藏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和吉林省(朝鲜文)报名。我省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点考场也不受理此类报名。
更多信息请见: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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