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引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特色发展和促进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切实解决引进人才“有房住”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含化工园区)企业(载体)引进的人才给予适当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保障。现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重点保障下列市区企业和载体:
(1)规模以上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信息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现代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小微骨干企业等;
(3)在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市规划建设的科技综合体内创业的企业;
(4)省级及以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5)新引进或新创立的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院所。
2、享受租房资助保障政策的,须经企业(载体)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6)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7)外籍人才、企业(载体)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3、享受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的人才,须为市区企业(载体)引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4)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优秀博士人才。
二、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
1、租房资助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符合租房资助保障政策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租房(须是在扬州市区无住房和企业未提供租住房或公寓房)时,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人才所在企业(载体)共同承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月;
(2)国家“”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资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月;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资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月;
(4)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入选者、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月。
上述五类人才租房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5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50%。已在扬州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五类人才,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以及企业(载体)发展紧缺的实用型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月。
(7)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企业(载体)发展重要的实用型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上述两类人才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4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60%。已在扬州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两类人才,在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2、安家费资助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符合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时,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人才所在企业(载体)共同承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资助标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扬州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以市房管局公布的价格为准,下同),对其所购房屋(按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国家“”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对其所购房屋(按不超过160平方米标准)的60%给予资助;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对其所购房屋(按不超过130平方米标准)的50%给予资助;
(4)江苏省“博士集聚计划”入选者、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不超过110平方米标准)的40%给予资助;
(5)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优秀博士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的30%给予资助。
上述五类人才安家费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5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50%。已在扬州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五类人才,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租房资助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优先提供租住。
对符合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的,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可同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夫妻双方均属租房资助保障对象的,由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资助标准相同的由双方自行商定;夫妻双方均属安家费资助保障对象的,由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
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资助保障。
企业(载体)承担的租房和安家费资助保障资金,纳入企业成本,予以相应的税收减免。
三、申请程序及申报材料
1、企业(载体)须根据人才的实际能力、贡献大小、薪资待遇、合同年限等因素,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并对人才进行认定。
2、经企业(载体)认定后,企业(载体)凭以下材料,至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保障手续,各地接收材料、资格审查后,再报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材料汇总和初步确认。
(1)租房或安家费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
(4)申请人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才聘用协议书;
(5)享受租房资助的人才,须提供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个人所得税证明;享受安家费资助政策的人才,须提供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6)企业(载体)营业执照和本企业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出具自享受本政策之日起在所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8)经备案的《商品房租赁备案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9)所在企业(载体)资助凭证。
3、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政策、资助金额等提出审核意见。
4、对符合资助保障政策的,由市人社局对外公示7天。如无异议,由各区、开发园区人才管理机构与企业(载体)、申请人签订《扬州市区引进人才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三方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5、 对符合租房资助保障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半年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租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按规范程序负责发放;其余市直属企业资助租金,由 市财政局拨付至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发放。对符合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的,由市、区财政局根据《扬州市区引进人才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三方协 议》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是二手房,则拨付至市房管局二手房交易监管账户)。
6、 领取租房资助的,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资助。享受安家费资助50%及以上的对象,在企业(载体)工作满10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享受安家费资助50% 以下的对象,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未满相应年限离开的,应当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资助,否则所购房屋不得交易,并由用人企业 (载体)依据《扬州市区引进人才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三方协议》负责扣还安家费资助。
四、监督管理
1、 为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建立扬州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人社局、房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保障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市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载体)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进行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申请人的 资格审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把好初审关。市人社局建立享受安家费补贴人才信息库,加强对相关人才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市房管局建立健全人才房交易信息 平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资助资金的监管和人才所购房屋的上市交易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企业(载体)人才发展基金,并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
4、对弄虚作假、骗取租房和安家费资助保障的企业(载体)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对外籍高层次人才、企业(载体)发展需要的特殊实用型人才要求享受上述政策的,由企业(载体)提出申请,报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六、仪征、高邮、宝应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人才租房或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
七、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