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和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达不到1︰3的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对象,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笔试成绩(含加分)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不含加分)高者优先;笔试成绩(不含加分)相同,以专业知识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如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再相同,以学历高者优先。
2、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3、面试工作由报考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应加强指导监督,具体有关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