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体现岗位特点和工作量,应包括班主任、超课时、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内容。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县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根据《关于实施中小学班级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的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班级实有数量,非寄宿制学校班级绩效考核奖励为每班每月400元,寄宿制学校班级绩效考核奖励为每班每月500元,高中阶段学校班级绩效考核奖励为每班每月800元。
教体局党委成员,各镇(街道)教育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中小学校长、分管教职工考核的校长;县属学校(幼儿园)校长及分管教职工考核的校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人事科、财务科、结算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