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政策
(一)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报考本人户籍地或代课地所属县区岗位,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代课每满1年加3分,具备中等师范学历的代课每满1年加2分,不足1年的不加分。
(二)除汉族外的其他民族加5分。
(三)获奖的优秀运动员,按照《昭通市人事局、昭通市文体局、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对优秀运动员就业升学给予政策性优待的通知》(昭市人通﹝2008﹞8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凡报考贫困边远山区一师一校点招聘岗位的加10分。
(五)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加5分。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3分。资格审核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警察间的关系)。
(六)各项政策照顾加(奖)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超过的按30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