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 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价,故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如在人身保险,投保人的直接亲戚,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都是指对债权人的担保)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
·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如饭店、商店、戏院等
·各类专业人员,对其顾客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如医生、律师、设计师等
·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的质量或其它问题对消费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 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夫妻投保人寿保险后离婚而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 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 诚信原则
·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但保险活动中对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化的诚实守信,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 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诚信原则,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特别是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定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要求投保方告知的主要内容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2)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告知强调的是诚实,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了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 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
·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于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 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的区别对待
·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
·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重◆ 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近因原则
·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其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撃折断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撃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司机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致死的近因
◆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
---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
---但很多情况下损害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连续发生的原因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如英国有一个案例: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根据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责任
·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后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如英国有一个案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某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撃中,但仍拼力驶向港口
·由于情况危急,又遇上大风,港务*担心该船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故拒绝靠港,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
·根据法院判决,虽然时间上致损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触礁是被鱼雷撃中引起的,本案轮船全损的近因是战争,战争属未保风险,保险人不应负责赔偿责任 ◆ 原则的应用
·被保风险是正面的
·除外风险是负面的
·未保风险则是中立的
·必须涉及一种被保风险
·假如该成因是被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便可得到保障;假如它是未保或除外风险,便得不到保障
·如果涉及一种以上的危险,由被保风险直接引发的未保风险引致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除外风险通常不能获取赔偿
◆ 损失补偿原则
·指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保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补偿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合理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理赔的重要原则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合同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的例外
·定值保险的例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
·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人身保险的例外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为防止被保险人从中得益,故产生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额占各保险人的保额总和的比例分摊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公式:
(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额 ÷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 × 损失金额
举例:如某财产的保额总和是140万元,分别向甲、乙保险人投保80万元和60万元
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万元,那么:
甲保险人应赔偿:80 ÷ 140 x 80 = 45.71万元
乙保险人应赔偿:60 ÷ 140 x 80 = 34.29万元
◆ 代位追偿原则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既可依法的民事损害赔偿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依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如果两者同时赔偿损失,就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遗反损失补偿原则,故产生了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如职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益范围
·代位追偿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双重赔款而获得额外利益,从而保障保险人利益,同样保险人也不能通过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若有多余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利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于以补足,在赔偿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规定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 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保护
·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那么也等同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权
·在保险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该行为无效
·因被保险人过错影响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人可扣减相应的赔偿金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疏忽驾驶
·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合同
·第三者的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者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