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待遇
第八条 对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资助费,标准如下(见表2)(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表2:
人才类别 |
科研资助费(万元) |
购房补贴(万元) |
安家费(含租房补贴) (万元)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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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
理科 |
工科 | |||||||
领军人才 (第一层面) |
≥100 |
≥300 |
500 |
特别优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一事一议” | ||||
领军人才 (第二层面) |
≥50 |
≥200 |
300 | |||||
领军人才 (第三层面) |
≥30 |
≥150 |
200 | |||||
学科带头人 |
10-20 |
20-80 |
100-200 |
40-50 |
12 | |||
学术骨干 |
5-10 |
10-20 |
20-30 |
20-30 |
8 | |||
优秀博士(后) |
2 |
3 |
5 |
10-20 |
3 | |||
特殊人才 |
面 议 | |||||||
学术团队 |
面 议 | |||||||
备注: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一方按就高领取,另一方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1/2领取。<!--[if !supportMisalignedColum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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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费领取办法
(一)安家费。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到校后,须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安家费。
(二)购房补贴。在福州市自行购买住房者,可按以下办法予以兑现: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向学校申请以借款形式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如不购房者,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高层次领军人才按签订引进协议兑现相应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购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学校。
(三)科研资助费。根据预算以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进协议拨付。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筹措经费,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国家或我省提供的待遇:海外人才200万元、国内人才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免税)。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满5年)和住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用人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7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9万元)。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及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解决配偶工作且配偶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学校帮助落实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执行协议年薪制;视需要设立专门研究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实验室和相关设备;积极协助组建跨学院、跨学科的科研团队,支持其领衔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可自行制定团队的聘任、考核、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