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参照新进博士教师的基础工资(含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提租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务补贴标准发放师资博士后的生活待遇;并参照博士标准办理医疗保险,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学校教学科研业绩奖。
2.用人单位按照师资博士后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可以发放二级单位绩效奖。
3.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按时出站并愿意留校工作,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师资博士后可以参加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可以申请博士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鼓励各用人单位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的知名教授联合培养师资博士后;
5.师资博士后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签约入住,最长不超过24个月,租金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