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纲第七部分民事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也是平时同学们比较难以把握的知识点,现帮助大家将此知识点进行一下梳理: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
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75条)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 堆放物侵权(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林木折断侵权(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 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第91条第二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