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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单位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指导监督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市县、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和仲裁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全省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