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名角十分引人入胜,一下子就引起我们关注莎士比亚如何应对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问题。
王子站在墓边,看着原墓主正被依法驱逐,给新墓主让位,他捡起一只头颅(不是那只有名的头颅) ,推想这可能是个律师的,思考起法律及其局限:
又是一个;谁知道那不会是一个律师的骷髅?他的玩弄刀笔的手段,颠倒黑白的雄辩,现在都到哪儿去了?为什么他让这个放肆的家伙用龌龊的铁铲敲他的脑壳,不去控告他一个殴打罪?哼!这家伙生前也许曾经买下许多地产,开口闭口用那些条文、具结、罚款、双重保证、赔偿一类的名词吓人;现在他的脑壳里塞满了泥土,这就算是他所取得的罚款和最后的赔偿了吗?他的双重保证人难道不能保他再多买点地皮,只给他留下和那种一式两份的契约同样大小的一块地面吗?(朱生豪译文)
哈姆雷特一语双关,质疑着法律的手段和目的,立刻将读者带往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一个是远离法律,一个是靠近法律,而靠近法律的方式又很复杂。首先吸引读者眼球的是讽刺—大量的法律术语,哈姆雷特对律师应该具备的理论与实践和异想天开的技术知识实际落脚之处之间的差别予以嘲讽。
律师受到嘲讽是因为他善于算计,想方设法尽可能多拿土地,同时还因为他忘记了这个世界及其回报是多么的稍纵即逝,这种讽刺更为直接。健忘人之常情,但是律师的工作使他跟健忘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律师的凭证—凭证就是确保获得土地所有权交易的一种保证—通常象征着靠不住,因为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它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将正式文件换成真正债券的全部过程,从而使这些事情变得多余。
莎士比亚的作品揭示出法律的担保是虚拟而不同的,如果说这种揭示强化了讽刺功能,那么它也产生了相反的效果,那就是将十分投入的观众引向法律实现自身目的的精巧设计之中,结果是法律吸收了哈姆雷特的一些横溢才气,让文字产生了非凡的效果,有时还自相矛盾。王子对这位想象中的律师的讽刺表明,莎士比亚在邀请观众参与,评判法律的转身技巧,但同时也回味一下法律形式的创造力。
哈姆雷特对律师的看法中充满了法律形式上的戏谑,首先点出了莎士比亚对英国法律的戏剧性再现。正如本书各篇论文各自展示的,戏剧中的一种姿态乍看上去像是简单地暗指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实践,但常常是有所深指的,如法律从业人员如何组织世界,无论是指法律的技术运作方式,还是法律潜在的契据缘由,或法律的社会效果。即使莎士比亚表面上看只是在装点着他跟某个信手拈来的法律文字进行的对话(他根本就不是一个专家),他也能十分准确地理解法律如何运作,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纵观莎士比亚的作品,莎士比亚在每一个语域—无论是作为一种实践,还是作为一堆规则,一个思想,一种职业和一门学科—中都对法律做了回应。正如近来一些文集对莎士比亚与法律,对早期现代文学的总体论述所验证的,法律在莎士比亚作品中无所不在。最简单地说,这是因为法律弥漫在他的文化里。法律出现在普通法法院和律师学院(早期现代舞台的观众及其作者有很重要的一部分都来自于此),出现在教会法庭和市法院里,出现在学校及其传输的法律修辞传统里,出现在大街上和家庭里,出现在传票、令状和合同里,出现在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文件,或者换句话说,限制其未来疏隔上,出现在图书和书中浮现的财产主张上,出现在当下的国家理念中,出现在英国牢固的海洋兴趣及其国际邻居关系中,出现在自我感及人们相互交谈或内心流露的关系感之中。
法律进入戏剧有多种方式—作为一个主题,作为人物刻画的一个成分,作为剧情的一种结构。无论哪种方式,我们首先记得的很可能是莎士比亚舞台上出现的伟大的审判和准审判—如里昂提斯对赫米温妮(《冬天的故事》)、夏洛克对巴萨尼奥(《威尼斯商人》)、亨利王对凯瑟琳(《亨利八世》),和李尔王对女儿们(《李尔王》四开本)。有时候,在莎士比亚的戏剧进展中不乏严厉的审判,法律之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如在《错误的喜剧》中,一个陌生人因为旅行到了错误的城市,手上又没有现金缴纳罚金就被判处死刑,或者说在《量罪记》中,一个男人就因为和他的未婚妻(至少是订了婚的)睡觉就被判处死刑。当然,在莎士比亚的再现中,法律还是服务于政治利益的,如在《亨利五世》的开始,人们援引司法解读来为亨利在法国的军事干预进行辩护。正如这些不同的例子所暗示的,也正如本书各篇论文所证实的,莎士比亚对司法过程和法律思考的再现,关键一点就是他强调了司法体系的严格性,有时候还有愚蠢的形式主义。这种强调的效果就是涉及法律的这些戏剧不仅能尝试法律问题(无论是在舞台法庭,或者更广泛地来说,在戏剧本身所起到的特别论坛上),而且能尝试法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