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
(一)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职业学院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市职业学院组织实施;旗县区所属学校教师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组织实施。
(二)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必须当场向报考人员公布。
(三)报考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使用蒙古语。报考蒙汉语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使用汉语。
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以用蒙古语,也可以用汉语,但只能选用一种语言进行面试,不能混用。
面试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面试时对不按规定语言回答的按零分处理。
(四)对于经批准降低比例进行面试的岗位以及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一试题、同一考官组)的面试成绩平均值,方可进入体检环节。无法计算平均成绩的,需达到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安排在2015年8月23日~2015年8月27日,具体面试安排及面试成绩公布分别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