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交纳考试费期限内及时办结网上支付手续,网上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考试费为220元。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试费。需要考试费定额收据的,由报名人员在2015年7月13日至7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打印的报名凭证到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领取。
更多信息请见:天津市司法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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